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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對象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2.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3.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專案申請。

(二)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

  1. 已聘僱看護(傭)照顧。
  2. 已領有政府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

(三)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詳見本府社會局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四)112年失能老人公費安置長照機構簽約名單(資料來源:本府社會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