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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僱用看護工申審服務」標準作業程序.pdf「僱用看護工申審服務」流程說明.pdf「僱用看護工申審服務」流程圖.pdf

1.申請資格-A類(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1)被看護者至勞動力發展署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之評估醫院接受專業醫療團隊評估。

(2)評估量表惟被看護者受醫療團隊評估日期起60日內始有效,在到期日前須完成本局求才登記流程(填寫相關表單2) (可臨櫃、郵寄或傳真)及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函。

2.申請資格-B類(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屬特定12類者)

(1)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屬重度以上,ICD診斷符合下表項目別,且證明於效期內。

(2)申請人可直接持此證明、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份證向本局1樓櫃台提出申請(填寫相關表單1&2),無需至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3)於申請日60天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函。

申請資格-B類(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屬特定12類者)

3.申請資格-D類(符合重新招募免再評估者)

(1)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2)  申請人可於外勞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直接持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份證向本局1樓櫃台提出申請(填寫相關表單1&2),無需至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3) 於申請日60天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函。

諮詢專線:03-3379995

傳真:03-3321338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專線:02-89956000

勞動部移工案件申辦進度查詢系統

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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