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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之長期照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資格認定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1.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附表規定(略以),長期照顧人員之醫事人員(下稱長照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係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考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後,始具資格,先予敘明。
  2. 承上,依據本辦法第2條附表規定,本部於112年2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136號函(諒達)說明,長照醫事人員如註銷其依醫事人員法規所辦之執業登記,其長照醫事人員資格應於註銷之次日起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