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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之長照需要等級認定及維護住民權益,各機構應於每批次時限內回覆「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之評估住民長照需要等級,說明如下:

  1. 自113年起,以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申請者應從評估等級取得後始起算補助期間,以身障中度以上申請者於補助起算日至該年度年底皆應具效期內之身障證明,俟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補助方案,再另行布達更新訊息。
  2. 本補助方案申請條件以長照需要等級認定, 需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管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復考量個案住院期間病況尚未穩定,可能與後續入住機構之失能情形有落差,故出院準備人員之評估結果不宜作為補助之依據,爰欲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仍依計畫規定以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為主,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
  3. 綜上,為維護住民權益及安排本府照顧管理專員至機構評估住民長照需要等級,本府續以每月收集「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各機構應於每批次時限內回覆「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
  4. 第4批請各機構於113年4月25日下班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提送「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回覆本府衛生局。
  5. 第5批預計訂於113年5月28日前回報「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

相關附件:

衛生福利部網頁公告:https://1966.gov.tw/LTC/cp-6457-69925-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