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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2年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證明(下稱:長照小卡)屆期更新提醒通知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一、依據111年9月2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暨本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及登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按上開辦法第7條規定,長照小卡有效期限為6年,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 6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若逾有效期限之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檢具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為限。

三、有關長照小卡更新,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桃園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發照、更新及補/換發申請書【(民) 表 1】 1 份。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 1 份。

    (三)原領認證證明文件正本(繳回作廢)。

    (四)規費新臺幣 100 元(領照繳費)。

    (五)最近 3 個月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照片 2 張。 

    (六)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請由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的查詢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下載並列印)。 

    (七)委託書【(民)表 3】、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 1 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四、 檢附更新申請表單下載網址(https://care.tycg.gov.tw/cp.aspx?n=378)及積分查詢系統(https://ltcpap.mohw.gov.tw/molc/auth/login?targetUri=%2F),請各服務單位確認所屬人員於完成教育積分(達120點以上)後儘速於效期前 6 個月內向衛生局(醫事人員)及社會局(照服員、社工、居督……等)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