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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公告及申請書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1. 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入住之機構類型
    2. 入住天數(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81號函釋辦理,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之長照需要評估等級得以補助年度之天數計算期間內(含入住前)取得之長照需要等級,或補助年度之天數計算期間內完全具有效期內之身障證明,並以申請當下最新一筆等級資料為補助依據)
    3. 長照需要等級需經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或完全具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2. 補助資格: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具中重度失能資格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 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且於11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實際入住機構者,計算113年入住天數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6萬元。
    3. 符合上述補助條件者,如113年度入住天數累計未達180天(需檢附切結書),則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
    4. 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2. 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3.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限機構使用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2. 申請期限:
      1. 第1階段:1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 第2階段:114年1月1日至3月3日止(原訂至114年3月1日止,惟適逢2月28日國定假日及週末,爰113年度補助申請期限順延至114年3月3日止)。
      3. 未及於上開2階段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3.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正本(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 )。
      2. 最近一次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3. 最近一次入住機構開立113年任6個月以上繳費收據影本
      4. 長照需要等級需經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或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5. 倘機構使用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6. 倘以既有住民或天數未達180日申請者,請檢附申請切結書正本1份。
    4. 本補助原則於機構使用者取得長照需要等級後始計算入住天數累計滿180日(含)後提出申請,惟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180天日(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請於第2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
    5. 受理方式:
      1. 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2. 親自送件時間及地點:上午9:00-12:00及下午1:30-5:0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綜合會議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3. 機構代送(附代送清冊1式2份)。
  4. 注意事項:(詳請參考下方「112-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pdf」)
    1. 依本方案補助規定,長照需要等級需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管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復考量個案住院期間病況尚未穩定,可能與後續入住機構之失能情形有落差,故出院準備人員之評估結果不宜作為補助之依據,爰欲申請本方案補助 ,仍請依計畫規定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為主,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
    2. 當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 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5.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3. 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點第一款各目費用補助。
  5. 相關連結及資訊:
    1.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之長照需要等級認定及維護住民權益,各機構應於每月25日前回覆「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另開新視窗)。
    2. 衛生福利部網頁公告(另開新視窗)。
  6. 相關附件:
    1. 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768號函-「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113年度計畫續行.pdf
    2. 112-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pdf
    3. 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費申請書.pdf
    4. 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書(範本).pdf
    5. 113年度天數未達或以既有住民申請者-補助切結書(113.6.24修).pdf
    6. 113年度以身障證明中度以上申請天數未達者-補助切結書(113.8.22修).pdf
    7. 113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機構代送清冊.odt
    8. 本市一般護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協助「申請評估長照等級住民清冊」(每月25日前提送).xlsx
  7. 相關函釋:
    1. 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666號函-函釋規定保留床位期間得列計入住期間.pdf
    2. 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81號函-函釋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資格疑義.pdf
    3. 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31963731號函-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期限順延至114年3月3日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