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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002號函,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所稱長照服務人員係屬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一案。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002號函,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透過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或填具通報單通報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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