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有關專業服務提供單位,申報長期照顧給支付專業服務之審核作業規範。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有關專業服務提供單位,申報長期照顧給支付專業服務之審核作業規範,詳如說明:

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21961547號函,長照專業服務人員之資格並完成認可訓練,如下所述:

  1. 專業服務人員應為領有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且類型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人員或教保員者,並執業登記、支援報備或登錄於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長照專業服務提供單位。
  2. 衛福部公告完成指定訓練課程,係指具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人員或教保員,應完成所屬職類任一年度之長照專業課程(Level II),並符合下列之一條件:
    1. 完成110年2月25日公告之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Ⅲ,以下稱L3課程),且該課程需經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2. 曾於110年或111年任一年提供長照專業服務者,並有申報成功紀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施行前(106年6月3日以前)完成L3課程,且該課程係經各級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 於長服法施行後(106年6月3日起)完成L3課程,該課程需經本部認可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3. 上開訓練應於113年2月1日起完成,始得提供專業服務並申報服務費用,衛生福利部 自113年3月1日開始檢核同年2月1日起之專業服務費用申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