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C號函辦理。
- 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及112年10月13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0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及實務需求,修正如下:
- 修正第二點失能者資格,新增符合身心失能資格得適用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區間為課稅年度。
- 新增第二點民眾使用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且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不受入住日數須達90日之限制。
- 羅列第三點住宿式機構類型,使機構範圍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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