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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1. 為明確各類型長期照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爰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係配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於111年9月2日修正,茲就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證明文件特別自「專」字,分別調整為「教保」、「社工」及「醫事」字,以臻明確。
  2. 修正公告前原持有專字認證者,於辦理本辦法第7條及第8條補發、換發或更新認證需求,始汰換原專字認證。倘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亦得主動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證;另若為本公告修正前已完成首次更新認證者,且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免收換發證書費用,並以1次為限。
  3.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