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及21之1條規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6點,並以每年各1點為原則,其中第9條第3項繼續課程之認定,說明如下:
(一)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需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
(二)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需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1點。
二、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更新提供長照服務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請長照人員落實遵守,以維護長照服務品質及其工作權益。
相關附件:
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pdf
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609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