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入住之機構類型
2.入住天數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
二、申請程序:
1.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2.申請期限:
(1)第1階段:1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第2階段:113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
(3)未及於上開2階段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3.檢附文件:
(1)申請書正本(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 )
(2)最近一次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3)最近一次入住機構開立112年任3-4個月以上繳費收據影本。
(4)長照需要等級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5)如使用機構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4.本補助原則於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180天(含)後提出申請,惟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180天者(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請於第2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
5.受理方式 :
(1)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2)親自送件時間及地點:上午9:00-12:00及下午1:30-5:0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綜合會議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3)機構代送(附代送清冊)
三、相關附件:
四、衛福部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