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8萬元整,每年採2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入住之機構類型: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
-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入住機構,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 長照需要等級需經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或完全具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其評估結果如已逾複評期限,應先依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規定完成複評後據以認定;另採出院準備服務評估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者,應於該評估結果有效時限內辦理申請及後續評估作業)。
貳、入住期間認列:
- 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 住民於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認列1個月補助,未滿二分之一者當月不予補助。
- 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 補助月數之認列,以補助年度內符合資格期間之入住情形計算,且不得跨年度累計。
- 使用機構者於補助年度內住院期間,如機構仍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得依本方案規定認列補助月數;惟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認列。
- 115年度過渡保障:曾於114年度核定領取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12萬元者,於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180日,該期間補助金額保障核給12萬元;自115年9月1日起之入住期間及116年度以後各年度,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每月最高1萬5,000元。
- 前點個案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未達180日者,仍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非屬前開114年度曾核定領取12萬元之個案者,115年度起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辦理。
參、補助金額:
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資格 | 資格認定條件 | 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 補助金額 |
| 中、重度失能者 | 以下擇一: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 2.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 | 1.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情形按月認列 2. 當月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1/2以上者,認列1個月 | 15,000元/每月 |
| 既有住民 | 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級者,得依本類別規定辦理 | 5,000元/每月 |
肆、注意事項:
- 於同一補助月份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方案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 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 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 申請人經核定領取本方案補助之月份,不得再申請前點各項所列補助。
- 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不適用該辦法之補助,爰領取本補助之月份不得使用前開辦法之服務。
- 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伍、申請程序:
- 採申請制,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
- 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115年9月14日至115年12月16日止(未於期限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
- 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已提出申請者,本局於第2次檢核時,將就同一補助年度下半年之入住情形續予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申請人無須重複申請。
- 申請人於補助年度下半年始提出申請者,本局將就其補助年度內符合規定之入住情形一併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
- (116年度)前一年度12月仍核有補助資格,且當年度持續入住原住宿式服務機構,如仍具相同資格,得免重新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既有申請及核定資料接續辦理補助資格及補助月份之審認。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 領取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更換住宿式服務機構時。
- 補助資格於「中、重度失能」、「既有住民」及「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三類資格間發生轉換時。
陸、檢附文件:
- 申請書(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申請人須簽名及蓋章)。
- 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及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 長照需要等級核定函或通知書,或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 倘機構使用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乙方1)之存摺封面影本。
柒、受理方式:
- 郵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 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 精神護理之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收。
- 親自送件時間及地點:8:00-12:00及13:00-17:00
- 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綜合會議廳)。
- 精神護理之家: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2樓(心理健康科) 。
- 承辦人:
- 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03-3340935分機2721 彭小姐
- 精神護理之家:03-3340935分機3033 張先生
捌、相關連結及資訊:
衛生福利部網頁公告(另開新視窗)
玖、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