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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證明(下稱:長照小卡)申辦通知訊息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一、依據111年9月2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暨本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及登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按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長照人員資格及完成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等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欲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照管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醫事人員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向桃園市政府1樓便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或郵寄方式申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長照小卡,需提供正本文件(正本驗畢後會連同長照小卡一同雙掛號郵寄發還)。

四、如親送或郵寄未提供正本文件,後續長照人員需至綜合會議廳1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現場領證時,攜帶原正本文件及原繳納費用收據(第一聯)供承辦人員查驗。

五、如有疑問,請洽各區承辦人員進行確認。